保安員在工作時受工傷,是否該發當月工資?
保安員吳晨三個月前因為在小區巡邏過程中被出入小區的小轎車撞倒,造成小腿骨折,修養一個月才好。撞人的小轎車肇事后很快逃逸,至今也沒有找到。
這一個月,物業公司給報銷醫藥費,但是吳晨這月的工資卡上卻是顆粒無收。昊晨家在農村,出來打工就是為了掙錢,一個月白白耗了過去,一分錢也沒掙到,為了讓自己的腿傷快點好,還給自己買了許多補品,花了不少錢。吳晨覺得,自己是在工作中受的傷,物業公司除了賠付醫藥費外,還應該給他當月的工資。
物業公司沒有答應吳晨的要求,認為能給吳晨報銷醫藥費,而且讓他免費吃住不開除已經很不錯了,之所以被車撞倒,是因為吳晨自己不小心。那么吳晨能得到這一個月的工資嗎?
提示:
吳晨要求物業公司給付一個月的工資是有法律根據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蘄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顯然,吳晨在工作中被小轎車撞倒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屬于工傷的范疇。物業公司應該在其休假一個月當中為其支付原工資待遇。如果物業公司執意不給補付一個月的工資,是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要求仲裁,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