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致行人受傷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年11月,楊某發現有人盜竊道路上的窨井蓋,于是產生了盜竊井蓋賣錢的想法。楊某找到老鄉陳某商量此事,陳某也覺得這是個發財的捷徑。兩人于是購買了一輛踏板摩托車作為作案工具,由于摩托車每次只能載一塊窨井蓋,在盜竊了3次后,兩人覺得這樣的效率太慢了,于是,陳某又購買了一輛二手奧拓車作為工具。他們將每次偷來的井蓋全部當做廢鐵賣給廢品回收站,獲贓款4000元。
2014年4月20日晚,當楊某和陳某再次駕駛奧拓轎車盜竊了兩塊窨井蓋準備離開時,被巡邏的保安員發現。兩人開車強行撞斷門口欄桿逃走,途中奧拓轎車拋錨,二人棄車逃跑,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公安機關調查,曾經有多名行人因窨井蓋被盜掉入下水道摔傷。請問偷井蓋致使行人受傷構成犯罪嗎??
分析:
楊某和陳某竊取路面窨井蓋的行為屬于盜竊,但由于窨井蓋多鋪設于路面,蓋下通常是一個空坑。窨井蓋被竊走后,等于在路面上形成一個陷阱,途經此處的行人不小心即會掉入坑中,輕則受傷,重則有生命危險。因此,對于盜竊窨井蓋的行為,實際上給不特定的公眾帶來某種安全隱患,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如果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鍵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機關對窨井蓋盜竊案件定罪量刑處罰各地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罪名:盜竊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其中破壞交通設施罪要求有危害后果發生,比如偷盜窨井蓋后確實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發生,只要窨井蓋被偷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可以定罪。盜竊窨井蓋跟放火、爆炸、投毒等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相比,危險性相對較輕。一般來說,一個窨井蓋的丟失只會給某輛車或某個行人造成危害,不太可能一下子造成“不特定…‘多數人”重大傷亡的后果。因此還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
偷井蓋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所偷窨井蓋的位置、地點有關。如果是在公共要道上,或者是在居民小區、胡同、里巷等道路上,行為人盜竊了窨井蓋后,使公眾群體處于危險狀態,容易造成嚴重后果,就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果偷盜的窨井蓋在比較偏僻的地方,而且窨井蓋比較小,沒有造成什么危害的結果,就不能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朝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二)本罪在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個人和財產,對于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狙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四)本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后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